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及甘肃省物价局、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(2007)275号《关于核定我省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相关规定:
诉讼费用交纳范围
一、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:
(一)案件受理费;
(二)申请费;
(三)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、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。
二、案件受理费包括:
(一)第一审案件受理费;
(二)第二审案件受理费;
(三)再审案件中,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。
三、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:
(一)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;
(二)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驳回上诉的案件;
(三)对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,提起上诉的案件;
(四)行政赔偿案件。
四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,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。但是,下列情形除外:
(一)当事人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,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;
(二)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,第一审判决、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,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。
诉讼费用交纳标准
一、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(一)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
1.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2.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2.5%交纳;3.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照2%交纳;4.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5.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6.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9%交纳;7.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8%交纳;8.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7%交纳;9.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6%交纳;10.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(二)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。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2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2.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200元。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3.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。
(三)知识产权民事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600元;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。
(四)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。
(五)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;
2.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。
(六)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。
二、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(一)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,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。
2.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;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%交纳。
(二)申请保全措施的,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,每件交纳30元;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i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但是,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
(三)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但是,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三、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四、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五、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六、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,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七、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;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。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,分别预交。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。
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。
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,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,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,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附:诉讼费速算表
—、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
级数 | 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级数 | 收费率 | 速算增加数(元) |
1 | 万元以下的 | 每件交纳50元 | 0 |
2 | 超过1万至10万的 | 2.5% | -200 |
3 | 超过10万至20万的 | 2% | 300 |
4 | 超过20万至50万的 | 1.5% | 1300 |
5 | 超过50万至100万的 | 1% | 3800 |
6 | 超过100万至200万的 | 0.9% | 4800 |
7 | 超过200万至500万的 | 0.8% | 6800 |
8 | 超过500万至1000万的 | 0.7% | 11800 |
9 | 超过1000万至2000万的 | 0.6% | 21800 |
10 | 2000万以上的 | 0.5% | 41800 |
计算公式:受理费=诉讼标的金额×本级收费率 本级速算增加数 |
二、诉讼保全案件收费速算表
级数 | 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级数 | 收费率 | 速算增加数(元) |
1 | 千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级数 | 每件交纳30元 | 0 |
2 | 超过1000元至10万的 | 1% | 20 |
3 | 10万以上的 | 0.5% | 520 |
计算公式:保全费=保全财产金额×本级收费率 本级速算增加数 备注:每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 |
三、执行案件收费速算表
级数 | 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级数 | 收费率 | 速算增加数(元) |
1 | 万元以下的 | 每件交纳50元 | 0 |
2 |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 | 1.5% | -100 |
3 |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 | 1% | 300 |
4 |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的 | 0.5% | 1300 |
5 | 1000万元以上的 | 0.1% | 3800 |
计算公式:执行费=执行财产金额×本级收费率 本级速算增加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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